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4年度訴更㈠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4年訴更㈠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八十四年度訴更㈠字第五八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蕭顯榮 律師被告甲○○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於八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被告涉有偽造文書犯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裁定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八十八年度重上更㈣字第二四號案件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一日~B1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童有德~B2法官黃永泉~B3法官饒鴻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及送達用雙掛號郵票拾份(每份叁拾肆元)。~B書記官陳三軫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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