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80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80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8051號債權人彰化縣鹿港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王聰傑 債務人 劉添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玖仟零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四日止,利息按行政院農委會規定之利率年息百分之一點五0,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五日至清償日止,當貸款逾期時,其逾期六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部份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年息百分之二點九五六加一成利息,逾期利息部份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計收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逾期本金部份按該行基準利率加一成計息,逾期利息部份按該行基準利率加一成計收違約金。
二、債務人利息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肆仟玖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三日止,利息按行政院農委會規定之利率年息百分之一點五0,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四日至清償日止,當貸款逾期時,其逾期六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部份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年息百分之二點九五六加一成利息,逾期利息部份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計收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逾期本金部份按該行基準利率加一成計息,逾期利息部份按該行基準利率加一成計收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零玖佰零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止,利息按行政院農委會規定之利率年息百分之一點五0,並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至清償日止,當貸款逾期時,其逾期六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部份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年息百分之二點九五六加一成利息,逾期利息部份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計收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逾期本金部份改按該行基準利率加二成計息,逾期利息部份按該行基準利率加二成計收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陸萬柒仟貳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六日至清償日止,當貸款逾期時,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五、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六、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八、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104年7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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