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4年度湖簡字第490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湖簡字第490號
原   告 承順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瑞東
被   告 元麒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少臻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300,000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3,57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2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翁仕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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