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單聲沒字第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聲沒字第86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政達
李治平
李忠偉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律師法案件(112年度偵字第765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字第11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政達、李治平、李忠偉(下合稱被告3人)因違反律師法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7651號為緩起訴處分,並於民國113年9月18日期滿,查扣之新臺幣(下同)19萬3,000元、20萬2,250元、13萬8,250元,分別係被告3人所有之犯罪所得,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定。
三、經查,本件被告3人因違反律師法案件,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765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113年9月18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業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執行卷宗無訛,並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被告3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而扣案之19萬3,000元、20萬2,250元、13萬8,250元,分別係被告3人因本案犯行所獲得之犯罪所得,業據被告3人於偵查中供述明確並主動繳回等情,有本案112年6月13日偵訊筆錄、士林地檢署112年度扣保管字第23號收受贓證物品清單、被告/第三人自動繳交犯罪所得通知書、贓證物款收據、犯罪所得自動繳回說明書、收受扣押款通知各3份在卷可稽(見112偵7651卷第247至249、277至295頁),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如附表所示犯罪所得,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李容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宜潔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附表:
編號被告即犯罪所得人犯罪所得扣押物品清單保管字號1李政達19萬3,000元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扣保管字第23號2李治平20萬2,250元3李忠偉13萬8,2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