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付予訴訟終結證明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66號聲請人 林月嬌 相對人 游旻靜 上列當事人間不動產移轉登記事件(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67號),聲請人聲請核發訴訟終結之證明,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核發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67號不動產移轉登記事件之訴訟終結證明。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於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67號不動產移轉事件(下稱系爭事件)審理中聲請就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茲因該案已終結,爰聲請核發訴訟終結證明等語。
二、按訴訟終結或第五項裁定經廢棄、撤銷確定後,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發給證明,持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請塗銷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3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前向相對人提起不動產移轉登記訴訟,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0日許可聲請人於供擔保後,就系爭不動產為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67號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而兩造業經調解成立而終結訴訟等情,業經本院調閱系爭事件案卷核閱屬實,堪認系爭事件已終結。是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核發系爭事件訴訟終結之證明,合於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3項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裕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
書記官郭廷耀附表:
土地標示土地坐落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基隆市安樂區麥金00000000.0600000/000000000基隆市安樂區麥金000-041.2000000/000000000基隆市安樂區麥金000-012.7500000/000000000建物標示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備註0000基隆市○○區○○段000地號基隆市○○區○○路000號17樓鋼筋混擬土造18層層次、面積附屬建物及用途全部共有8730建號(3961/00000000)共有8731建號(4513/00000000)17層63.07陽台8.99雨遮4.08建物標示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備註0000基隆市○○區○○段000地號基隆市○○區○○路000號地下2層鋼筋混擬土造層次、面積附屬建物及用途4114/00000000共有8730建號(1853/00000000)共有8731建號(1475/00000000)地下2層35.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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