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稅簡字第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使用牌照稅罰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9年度稅簡字第1號原告 范金閩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間使用牌照稅罰鍰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13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李毓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13日
書記官陳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