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35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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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3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35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8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於民國97年1月2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9年3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保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情。
二、經查:受刑人因先後犯:㈠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3678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嗣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7350號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2月15日確定。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2738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並由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4570號駁回上訴確定。上開2罪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聲字第39
3號裁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㈢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1157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8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而移送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
三、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核准假釋在案,而刑期終結日期為99年11月25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之刑期終結日期為99年9月20日,此有法務部矯正司99年3月15日法矯司字第0990905487號函暨所附臺灣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22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洪珮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雅琪中華民國99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