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269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聲字第26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69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99年度執聲付字第8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上訴字第449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確定在案,於民國
97年6月27日入監服刑。茲該受刑人經法務部於99年9月8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既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司99年9月8日法矯司字第099090704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稽,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16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李錦樑
法官陳恒寬法官張惠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珮茹中華民國99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