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2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2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24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違禁物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9年度聲沒字第
1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叁包(驗後總淨重零點肆捌玖公克,含空包裝袋叁只),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戒毒偵字第
116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3包(驗後總淨重0.48
9公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明文綦詳;又海洛因業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列為第一級毒品,依上開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予沒收銷燬之。經查:本件扣案之白色粉末3包(驗後總淨重0.489公克),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96年9月14日CH/2007/82616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97年2月22日、97年2月26日航藥鑑字第0970817、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各1紙在卷可稽(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6645號偵查卷第44頁、97年度毒偵字第1635號偵查卷第47頁、97年度毒偵字第1857號偵查卷第44頁)。是上開扣案物品係屬毒品海洛因無誤,揆諸首揭說明,自應依法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22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洪珮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雅琪中華民國99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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