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3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319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9年度執聲字第8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猥褻漫畫書刊共肆拾捌本,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3054
9號被告甲○○犯妨害風化案件,業經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業於民國(下同)99年1月4日期滿,該案所查扣之猥褻色情漫畫書刊共48本(97年度保管字第8867號),係被告所有而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書刊共48本,足認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猥褻漫畫書刊,有翻拍及網站刊登畫面各19紙、142紙附卷可稽(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21535號偵查卷第22頁至第182頁),復據被告供認明確,而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亦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3054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99年1月4日緩起訴期間期滿,此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及執行案件資料表各1份在卷足憑,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22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鴻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頌棻中華民國99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