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1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1368號債權人力群文化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稱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喬金源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喬金源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中華民國105年7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