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審易字第4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審易字第463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羣淯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28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羣淯基於傷害之犯意,於民國105年
3月13日凌晨2時20分許,在彰化縣彰化市○○路○○號,徒手毆打告訴人 洪荺雅 左臉,致其左臉挫傷。因認被告林羣淯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各定有明文。查被告林羣淯經公訴人以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提起公訴,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屬告訴乃論之罪,茲據告訴人洪荺雅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1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王祥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5年6月15日
書記官黃碧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