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13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1366號債權人巨將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慧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鳳山新城甲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鳳山新城甲社區管理委員會之組織報備證明文件、主任委員當選證明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7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