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28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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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2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準抗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282號聲請人 邱志謙 選任辯護人 許名宗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強盜等案件(102年度訴字第892號),對於本院受命法官所為之羈押處分不服,聲請撤銷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具保狀所載。
二、被告邱志謙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前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自民國102年8月26日執行羈押在案,核先敘明。
三、查,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於偵查中及本院訊問時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 蔡坡言 指訴情節相符,並與證人蔡金福、 王玫斐鍾晨嘉王金鈜廖國丞劉建良劉怡伶陳哲宇莊鴻榮 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復有扣案被告及共同被告等人犯案時所著衣物、廖國丞所有而未花用之贓款新臺幣1,100元、手銬2副、透明膠帶1條、監視畫面翻拍照片、現場照片、通聯調閱查詢單、診斷書、車籍查詢基本資料詳細畫面、車籍查詢歷任車主顯示畫面、汽車買賣合約書、臺中商銀帳戶存摺交易明細表、贓物認領保管單等附卷可稽,足見其犯罪嫌疑重大;又本案前於偵查中,經檢察官傳喚、拘提均未到案,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於98年9月
2日發布通緝後,迄於102年8月11日始緝獲,足證其有逃亡之事實;又被告所涉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加重強盜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是本案被告具保撤銷羈押之聲請,經本院審酌認為前揭羈押原因確實存在,如將被告釋放,客觀上顯存有逃亡之疑慮,將有礙審判、執行之進行,即有羈押之必要,本院受命法官所為之處分並無不當,受處分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 姚銘鴻
法官呂美玲法官李善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9月2日
書記官李噯靜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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