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14576號民事判決

宣示判決筆錄

109年度北簡字第14576號

原告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輝

訴訟代理人 林柏均

被告勁固鋼業有限公司

(未到)

法定代理人 王昱智

(未到)

上列當事人109年度北簡字第14576號給付租金等事件,於中華民

國109年12月28日上午10時46分在本庭第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人員如下:

法官詹駿鴻

書記官宋德華

通譯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6,190元,及自民國109年12月15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220元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6,190元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兩造於民國107年10月26日簽定車輛租賃契約,但被告違約

尚欠兩期又23天租金新臺幣55,057元,及罰單新台幣1,133

元等錢,已經原告提出罰單、租賃契約等為證,形式審查相

符可以認定,但就原告主張補償金新臺幣252,133元部分,

經審酌被告履約情形,認為應酌減為新臺幣19萬元,再扣除

履約保證金新臺幣19萬元後,應判決如主文第一項,並駁回

其他主張。

二、就原告勝訴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

主文第四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翁挺育

法官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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