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09年度北簡字第14576號
法定代理人 黃國輝
訴訟代理人 林柏均
被告勁固鋼業有限公司
(未到)
法定代理人 王昱智
(未到)
上列當事人109年度北簡字第14576號給付租金等事件,於中華民
國109年12月28日上午10時46分在本庭第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人員如下:
法官詹駿鴻
書記官宋德華
通譯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6,190元,及自民國109年12月15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220元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6,190元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兩造於民國107年10月26日簽定車輛租賃契約,但被告違約
尚欠兩期又23天租金新臺幣55,057元,及罰單新台幣1,133
元等錢,已經原告提出罰單、租賃契約等為證,形式審查相
符可以認定,但就原告主張補償金新臺幣252,133元部分,
經審酌被告履約情形,認為應酌減為新臺幣19萬元,再扣除
履約保證金新臺幣19萬元後,應判決如主文第一項,並駁回
其他主張。
二、就原告勝訴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
主文第四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翁挺育
法官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