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09年度北小字第5111號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被告 陳怡靜
戶政事務所)
上列當事人109年度北小字第5111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
國109年12月28日上午09時33分在本庭第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人員如下:
法官詹駿鴻
書記官宋德華
通譯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3,587元,及自民國109年12月24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73,587元供擔保得免為
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於民國102年10月22日起分別向原告前手遠傳電信申請
租用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並以0963
000000號、0000000000號為代表號,但積欠如主文所示等以
經原告提出申請書、授權書、身分證影本為證,形式審查相
符可以認定,應判決如主文第一項。
二、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8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翁挺育
法官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