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小字第5111號民事判決

宣示判決筆錄

109年度北小字第5111號

原告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被告 陳怡靜

戶政事務所)

上列當事人109年度北小字第5111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

國109年12月28日上午09時33分在本庭第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人員如下:

法官詹駿鴻

書記官宋德華

通譯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3,587元,及自民國109年12月24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73,587元供擔保得免為

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於民國102年10月22日起分別向原告前手遠傳電信申請

租用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並以0963

000000號、0000000000號為代表號,但積欠如主文所示等以

經原告提出申請書、授權書、身分證影本為證,形式審查相

符可以認定,應判決如主文第一項。

二、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8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翁挺育

法官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