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簡字第65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654號
原   告  李麗香
被   告  劉淑玲
上列當事人間開立收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
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民事訴訟法之裁判,以本院109年度簡上字
第154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
,而於民國109年5月29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
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上開事件卷宗可稽。爰依職
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王昱平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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