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秩字第72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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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9年度北秩字第721號
移送機關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
被移送人 邱榆宸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09年9月16日以北市警信分刑字第1093035058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邱榆宸、張維真均不罰。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於民國109年9月14日凌晨0時51分前後,在臺北市信義區松壽路22段地下1樓互毆,被移送人涉嫌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規定,依法移請裁處云云。
二、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8條規定,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
為,涉嫌違反刑事法律者,應移送檢察官依刑事法律規定辦
理,避免「一事兩罰」,除有刑事法律之處罰不能達到社會
秩序維護法相同或可代替之功能,如勒令歇業、停止營業或
沒入等情形,可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8條但書規定處理外,
不得再移送簡易庭裁處(81年6月1日司法院第二廳研究意見
參照)。查上述移送行為,業經被移送人事後互相提起刑事傷害告訴,有警詢筆錄在卷,被移送人涉嫌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因同時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為免兩罰,移送機關就此同一案件移送本庭裁處,容有未洽,應諭知不罰,以免認定兩歧,且使被移送人受有單一行為被重複評價且處罰之風險。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100006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