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秩字第72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9年度北秩字第721號

移送機關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

被移送人 邱榆宸

張維真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09年9月16日以北市警信分刑字第1093035058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邱榆宸、張維真均不罰。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於民國109年9月14日凌晨0時51分前後,在臺北市信義區松壽路22段地下1樓互毆,被移送人涉嫌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規定,依法移請裁處云云。

二、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8條規定,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

為,涉嫌違反刑事法律者,應移送檢察官依刑事法律規定辦

理,避免「一事兩罰」,除有刑事法律之處罰不能達到社會

秩序維護法相同或可代替之功能,如勒令歇業、停止營業或

沒入等情形,可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8條但書規定處理外,

不得再移送簡易庭裁處(81年6月1日司法院第二廳研究意見

參照)。查上述移送行為,業經被移送人事後互相提起刑事傷害告訴,有警詢筆錄在卷,被移送人涉嫌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因同時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為免兩罰,移送機關就此同一案件移送本庭裁處,容有未洽,應諭知不罰,以免認定兩歧,且使被移送人受有單一行為被重複評價且處罰之風險。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100006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翁挺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