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4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412號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劉世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威年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房屋借款契約書第十六條第三項及個人借款契約書第十二條第三項所載,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或催告借款人之證明文件(含郵件收件回執正、反面)。
二、相對人陳威年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2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