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審易字第140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審易字第1407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基宗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53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犯如附表一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二犯罪所得欄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壹、查被告乙○○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全部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其與檢察官之意見後,本院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之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貳、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下列事項應予更正、補充外,餘皆引用附件即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一、犯罪事實欄一第6行所載之「6,424元」,應更正為「6,48
4元」。
二、補充「被告乙○○於111年12月15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參本院卷附當日各該筆錄)」為證據。
參、審酌被告為具備一般智識程度及社會歷練之成年人,於肢體、氣力方面並無顯然欠缺或低下之情狀,不思付出自身勞力或技藝,循合法、正當之途徑取得所需,而多次竊取他人賣場內陳列待售之商品,缺乏基本之法治觀念,對他人財產安全及權益造成危害,均有不該,兼衡被告之素行、犯罪之目的、手段、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與生活狀況、所竊取商品之價值與數量,以及被告犯後終能坦認全部犯行,態度勉可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刑暨定應執行之刑,並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處罰。
肆、如附表二犯罪所得欄所示之商品,分別為被告實行本件各該犯行竊得之物,概屬其犯罪所得,且未見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潤泰全球股份有限公司之事證,基於任何人不能保有犯罪所得之立法原則,自應於主文第2項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伍、本判決係依刑事訴訟法第310條之2及第454條所製作之簡化判決,依法僅需記載犯罪事實、證據名稱及應適用之法條,並得以簡略方式為之,如認定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者,得引用之,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本件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文),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偵查起訴,由檢察官陳炎辰到庭執行公訴。
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李俊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慈恩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律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犯罪事實宣告刑一即附件附表編號1所載之竊盜犯行。乙○○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二即附件附表編號2所載之竊盜犯行。乙○○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三即附件附表編號3所載之竊盜犯行。乙○○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四即附件附表編號4所載之竊盜犯行。乙○○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五即附件附表編號5所載之竊盜犯行。乙○○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二:
編號犯罪所得備註一智利富士蘋果共參顆。即附件附表編號1所示被告竊得之物。美麗紀事塑軸棉棒共壹仟貳佰支。仙楂梅壹包。汀士頓麥芽蘇格蘭威士忌壹支。清潔滾輪補充包九十回共參入。二義美酸梅湯壹瓶。即附件附表編號2所示被告竊得之物。愛之味梅子番茄汁壹瓶。 史雲 生豬骨湯共貳包。黑松白鹿純米糯米共肆段。三三多素食金盞花葉黃素植物性膠囊壹盒。即附件附表編號3所示被告竊得之物。花束壹束。月桂冠清酒壹瓶。吉藏真露冰鎮燒酒壹瓶。義美酸梅湯壹瓶。中衛兒童口罩-潮橘共伍片。台灣剝殼筊白筍壹包。百利細緻餐具/茶杯專用海綿菜瓜布壹組。四CoCo黏得淨補充包共參入。即附件附表編號4所示被告竊得之物。月桂冠清酒壹瓶。老北京御品酸梅湯壹瓶。譽方媽媽有機黃耆紅棗壹盒。生機人蔘鬚紅棗壹包。3M舒適口罩拋棄式伍片包壹包。史雲生豬骨湯壹包。台灣啤酒壹組。五艾柏迪麥芽蘇格蘭威士忌壹瓶。即附件附表編號5所示被告竊得之物。吉藏真露冰鎮燒酒壹瓶。花束壹束。雀巢鷹牌煉奶壹條。史雲生豬骨湯壹包。--------------------------------------------------------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5336號被告乙○○男4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0號居臺北市○○區○○路000巷00弄0號9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0年6月17日20時27分許起至同年7月3日21時30分止,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地下1樓之潤泰全球股份有限公司(即大潤發中和店賣場、下稱潤泰公司),徒手竊取潤泰公司所有,由賣場安管人員 劉奇耘 所管領如附表所示商品共5次(價值共計新臺幣【下同】6,424元),得手後,利用自助機台結帳時無賣場人員在場之特性,持上開商品作勢感應條碼,惟實則遮掩各該商品之條碼後矇騙過關攜離。嗣經潤泰公司發現有異,先行盤點調查後報警處理,而悉上情。
二、案經潤泰全球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潤泰全球公司)訴由新北巿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名稱與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乙○○於偵查時之供述被告坦承於上開時、地拿取附表之商品乙情不諱,惟矢口否認有何前開竊盜犯行,辯稱:伊是不小心忘記結帳云云。2告訴代理人劉奇耘於警詢時之指訴被告於上開時、地,以前揭方向竊取附表商品之事實。3監視器錄影光碟1片、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共5張、未結帳清單、會員資料各1份附表之商品於前揭時、地遭被告以前揭方式竊取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所犯附表之5次竊盜犯行,犯意個別,行為互異,請分論併罰。至被告所竊之物為其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6月27日
檢察官甲○○附表:
編號日期品項及數量價值合計1110年6月17日20時27分 許智利 富士蘋果3顆117元1,284元美麗紀事塑軸棉棒1200支59元仙楂梅1包59元汀士頓麥芽蘇格蘭威士忌1支890元清潔滾輪補充包90回3入159元2110年6月20日20時45分 許義美 酸梅湯1瓶48元680元愛之味梅子番茄汁1瓶31元史雲生豬骨湯2包102元黑松白鹿純米糯米4段499元3110年6月24日21時25分許三多素食金盞花葉黃素植物性膠囊1盒379元1,180元花束1束199元月桂冠清酒1瓶199元吉藏真露冰鎮燒酒1瓶118元義美酸梅湯1瓶48元中衛兒童口罩-潮橘5片69元台灣剝殼筊白筍1包79元百利細緻餐具/茶杯專用海綿菜瓜布1組89元4110年6月30日21時35分許CoCo黏得淨補充包3入99元1,157元月桂冠清酒1瓶199元老北京御品酸梅湯1瓶72元譽方媽媽有機黃耆紅棗1盒337元生機人蔘鬚紅棗1包188元3M舒適口罩拋棄式5片包79元史雲生豬骨湯1包51元台灣啤酒1組132元5110年7月3日21時30分許艾柏迪麥芽蘇格蘭威士忌1瓶1750元2,183元吉藏真露冰鎮燒酒1瓶118元花束1束199元雀巢鷹牌煉奶1條65元史雲生豬骨湯1包5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