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469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昱龍選任辯護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林傳欽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昱龍自民國壹佰零柒年玖月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案被告陳昱龍因涉犯加重強盜罪嫌,前於審理中,經合法傳喚未到庭,嗣於107年6月7日經警拘提到案,本院依法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於107年5月9日審判期日無正當理由未到庭,經警拘提到案,衡以被告涉犯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又無正當理由未到庭,足認有逃亡之虞,且本案證人尚未進行交互詰問,被告之供述亦與其餘共犯不符,亦有事實足認勾串共犯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7年6月7日裁定羈押迄今,先予敘明。
二、茲因羈押期間將屆,經本院於107年8月13日訊問被告,並經被告及其辯護人表示意見後,本院認本案雖已於107年9月3日宣判,惟認被告所涉成年人與少年犯結夥攜帶兇器強盜罪成立犯罪,且經判處有期徒刑9年10月,刑度非輕,亦尚未確定。又被告先前即因逃避本案刑事追訴而經警拘提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而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
1、3款之羈押原因。經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命被告具保、定期報到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日後審判、執行之順利進行,是認本院前對被告實施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仍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自107年9月7日起,延長羈押期間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賴淑敏
法官郭哲宏法官華澹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9月3日
書記官吳玉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