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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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91號原告 林美月 被告 楊順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係請求法院判准將兩造共有坐落臺東縣○○鄉○○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予以分割。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28元(計算式:系爭土地每平方公尺之公告現值為360元×1萬3,648.37平方公尺×原告權利範圍25/100000=1,22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另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訟須以原告外之其他共有人為共同被告,系爭土地依卷附資料似有他共有人,請以書狀陳報是否追加其他共有人為被告,併補正系爭土地最新登記謄本,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伊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7日
書記官張坤校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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