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15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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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15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31554號債權人 吳江栩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承峰國際藝術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承峰國際藝術股份有限公司現階之合法法定代
理人為何人?並補正其最新公司登記資料及現階之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2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12月13日
書記官蔡柏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