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15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31553號債權人高雄榮民總醫院法定代理人 劉俊鵬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李子璇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債務人之全體法定代理人資料,並提出債務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2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12月13日
書記官陳貴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