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重上更(四)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重上更(四)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侵占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上更(四)字第二七號
自訴人益航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益壽航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乙○○自訴代理人 俞清松 律師
葉宏基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丙○○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林螢秀 律師右上訴人因侵占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二年度自字第一四八五號,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八月十七日、同年月三十一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蔡秀雄
法官周占春法官蘇素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何閣梅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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