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4年度桃補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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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桃補字第106號
原   告  胡雅鳳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俊銘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5,6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至原告就同一事件曾聲請調解
,於民國104年2月25日調解不成立(見本院104年度司桃簡調
字第25號卷),因原告於聲請調解時,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20第1項繳納聲請費,有本院桃園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
在卷可憑,自無從扣抵裁判費,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程欣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沈佳螢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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