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補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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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勞補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補字第214號原告 廖慧麗 上列原告與被告忻殿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貳仟玖佰捌拾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按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此乃必備之程式;而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自明,且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簡易訴訟程序除別有規定外,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又因兩造間曾經臺北市政府勞動局進行勞資爭議調解不成立一節,有該調解紀錄在卷可參,屬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故本件原告起訴程序上自屬有據。查本件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給付遺囑年金等共新臺幣(下同)27萬1,5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7萬1,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茲依首揭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5日
勞動法庭法官黃鈺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6日
書記官李心怡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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