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1年度上字第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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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1年上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字第47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鄭妙華
戴詩沂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雅鈞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胡銘仁 即船說育樂企業社
被上訴人 鄭秉樵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政琬 律師
參加人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許志勇 律師複代理人 林大鈞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及請求權基礎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8月8日下午14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5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林信旭
法官林碧玲法官張健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5日
書記官林明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