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79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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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7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795號原告 塗家蓁 被告 林駿達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042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於原告對同案被告 林銘志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因同案被告林銘志業由本院發佈通緝,應待其刑事案件部分經通緝到案審理終結後,再行依法處理,附此敘明。中華民國112年7月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廖棣儀
法官姚念慈法官黃文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豫杰中華民國112年7月6日

歷審裁判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 審附民 字第 1713 號(111.07.06)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 審附民移調 字第 1206 號(111.07.06)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 審訴 字第 2173 號(111.10.11)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 附民 字第 794 號裁定(112.07.05)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 附民 字第 795 號裁定(112.07.05)【本件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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