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9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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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69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確認法律關係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6944號上訴人 蘇千瑞 (即 蘇高愛 之繼承人)
蘇億倉 (即蘇高愛之繼承人)被上訴人 蘇林雪青 (即 蘇文和 之繼承人)
蘇嘉銘 (即蘇文和之繼承人)
蘇太乙 (即蘇文和之繼承人)
蘇婷芳 (即蘇文和之繼承人)
蘇佳川 (即蘇文和之繼承人)
蘇許紀久 (即 蘇文安 之繼承人)
蘇嘉立 (即蘇文安之繼承人)
蘇佳仁 (即蘇文安之繼承人)
蘇嘉豪 (即蘇文安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法律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2年5月1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26,002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5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張瓊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5日
書記官邱美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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