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度親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親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親字第34號原告丙○○被告乙○○兼法定代理甲○○人號訴訟代理人 吳炳輝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二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2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8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瑞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8月24日
書記官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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