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95年聲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號聲請人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肆月。
理由甲○○因附表所示二罪,分別經本院及台中高分院判決確定,茲由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三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蔡清遊
法官黃玉清法官陳世宗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麗鳳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