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基小字第2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基小字第2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基小字第2286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宇萱 訴訟代理人 王雪芳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張翊琪 間本院112年度基小字第2286號損害賠償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2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2日
書記官林萱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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