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家救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家救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救字第73號聲請人 鄭鳳英 上列聲請人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應繳納聲請費用,然聲請人實無資力,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基隆分會准予法律扶助獲准,且本件又非顯無理由,為此爰依法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因係無資力者,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基隆分會准予扶助在案等情,業據其提出該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1份為證,堪認其主張為真,且依其所述事實,經核亦非顯無理由,故其聲請訴訟救助,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美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2日
書記官陳胤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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