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7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778號原告 陳怡廷 被告 王朝輝
游阿義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王朝輝、游阿義竊盜案件,固經本院以112年度易字第493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惟原告已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此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在卷可憑。因本案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2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簡志龍
法官施添寶法官藍君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2日
書記官張晏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