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7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754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被告 姜孟蒼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姜孟蒼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0,155元(含加計至支付命令聲請前之利息及違約金),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書記官沈世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