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7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7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784號原告豪展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志印 被告辰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詠棠 上列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辰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21,665元(含加計至支付命令聲請前之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047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5,5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書記官沈世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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