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4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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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24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撤銷股東會決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469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冠瑋 被上訴人即被告合宜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杜宇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愛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書記官林姿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