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7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跟蹤騷擾防制法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773號原告AW000K111208(真實姓名年籍詳卷)訴訟代理人 張鴻欣 律師
曾柏鈞 律師被告 陳煜達 上列被告因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案件(本院113年度易字第62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曾名阜
法官陳柏嘉法官蔡宗儒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璁潁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