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59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59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5954號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訴訟代理人 康家暐 被告 劉鳳英 (即 張益榮 之繼承人)
張耀升 (即張益榮之繼承人)
張妍淳 (即張益榮之繼承人)
張瑀芝 (即張益榮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有再開辯論之必要,應再開辯論。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珮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書記官黃俊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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