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17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1724號聲請人 蕭清漢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10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姜悌文附表:113年度除字第172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和益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5NX2692511500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書記官巫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