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8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款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807號原告優品正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淑娟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款項事件,聲請對被告宸星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53,4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6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3,9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書記官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