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8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804號上訴人 鄭瑞錦
鄭素芳 被上訴人 鄭佳岷
鄭紹菁 鄭紹安 鄭紹平 鄭全浩 (民國00年0月0日生)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莊玲香
鄭瑞泓 共同訴訟代理人 彭國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58,5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1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
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傅思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7日
書記官康馨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