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97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清羽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葉清羽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且檢察官亦同意給予緩刑之宣告,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5月2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夏金郎
法官陳俞婷法官盧鳳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5月25日
書記官楊國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