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4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4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森林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478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41歲
(選任辯護人簡承佑律師
張育誠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森林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肆年伍月叁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被告甲○○因違反森林法案件,前於民國(以下同)93年12月15日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勾串證人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而執行羈押,於94年2月3日經具保停止羈押,嗣於94年4月20日,被告經本院認為訊問後,認有再犯森林法之罪嫌重大,有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5款規定,於同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羈押之原因事實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4年5月31日起,再予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5月2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許進國
法官游悅晨法官林坤志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5月25日
書記官李彩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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