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0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106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三二七號公示催告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三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5月25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甘大空
法官黃明展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4年5月25日
書記官林柑杏┌───────────────────────────────────────────────────────┐│支票附表:94年度除字第106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甲○○│嘉義市農會│93年10月10日│13,000元│F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