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0年度新簡字第19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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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判決
110年度新簡字第192號
原告 趙正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新市簡易庭於民國110年8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47萬元,及其中新臺幣60萬元自民國110年1月6日起;其中新臺幣60萬元自民國110年1月14日起;其中新臺幣27萬元自民國110年1月19日起;其中新臺幣100萬元自民國110年1月22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其執有被告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4張(下稱系爭支票)。詎屆期提示系爭支票,均無法兌現,為此,爰依票據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則辯以:系爭支票都是由我弟弟開立的,系爭支票上筆跡亦為我弟弟所為,我弟弟有跟我說要拿票出去開,但開票都沒有經過我同意,也沒有跟我說要開多少,以前我有看過我弟弟拿承大汽車電機行的大小章出去開票。我承認,但現在沒有能力還等語,惟並未為聲明。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執有以被告名義所簽發之系爭支票,於系爭支票屆期後持之向付款銀行提示,均無法兌現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且有系爭支票影本、退票理由單影本各4張附卷為憑(見司促字卷第13至19頁),是此部分事實堪認為真實。
㈡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票據上之簽名,得以蓋章代之;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5條第1項、第6條、第126條及第13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由自己之行為表示以代理權授與他人,或知他人表示為其代理人而不為反對之表示者,對於第三人應負授權人之責任。但第三人明知其無代理權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03條第1項、第169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上訴人之印章與支票簿常交與某甲保管,簽發支票時係由某甲填寫,既為上訴人所自認,縱令所稱本件支票係由某甲私自簽蓋屬實,然其印章及支票既係併交與該某甲保管使用,自足使第三人信其曾以代理權授與該某甲,按諸民法第169條之規定,自應負授權人之責任(最高法院44年度台上字第1428號民事判決參照)。
㈢經查,被告雖先辯稱系爭支票為其弟弟所開立且未經其同意,惟又改稱承認系爭支票及債務,只是現在沒有能力償還,就系爭支票之簽發有無得其授權此情,前後已有歧異,且被告之弟弟已死亡,被告之辯稱是否正確實無從調查,不能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況且,被告亦自承其知悉其弟弟之前有以其名義簽發支票之情形,且容任其弟弟持有承大汽車電機行之大小章、支票,未為積極之反對、阻止,因此,縱使被告未授權其弟弟簽發系爭支票,然被告上開所為已足使原告信其已授予代理權給其弟弟,被告自應負授權人責任。從而,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票款新臺幣(下同)247萬元(計算式:60萬元+60萬元+27萬元+100萬元=247萬元),及其中60萬元自民國110年1月6日起;其中60萬元自110年1月14日起;其中27萬元自110年1月19日起;其中100萬元自110年1月22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是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簡易案件,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審酌後認均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自無逐一論敘之必要,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廖建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鄭梅君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民國)
利息起算日期(民國)
利率
1
姜梅花即承大汽車電機行
60萬元
SCAA0000000
110年1月6日
110年1月6日
週年利率百分之5
2
姜梅花即承大汽車電機行
60萬元
SCAA0000000
110年1月14日
110年1月14日
週年利率百分之5
3
姜梅花即承大汽車電機行
27萬元
SCAA0000000
110年1月19日
110年1月19日
週年利率百分之5
4
姜梅花即承大汽車電機行
100萬元
SCAA0000000
110年1月22日
110年1月22日
週年利率百分之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