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簡字第218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莊政潔
被 告 王竹雄
王輝雄
王美戀
賴翰章
賴翰斌
賴翰成
陳玉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繼字第36號選任遺產管理人
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即被繼承人 陳周添業 於民國109年5月20日死亡,陳
周添之繼承人陳玉婷、 潘均溦 、 陳周新 、 陳周欽 皆已具狀向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下稱金門地院)聲明拋棄繼承,另訴外
人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亦就被告 陳周添聲 請選任遺產
管理人,經本院調取金門地院110年度司繼字第36號卷宗核
閱屬實,是原告起訴對象尚待前揭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結果
為斷,本件自有裁定停止訴訟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2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曾迪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9月2日
書記官劉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