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0年度屏補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屏補字第308號
原   告  陳俊君   現於台東縣卑南鄉斑鳩1號附5691號(法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暐峻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補正下列事
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因原告另聲請
  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10年度屏救字第12號受理中,如經本
  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
  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
  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7日內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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