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裁定 110年度雄秩字第162號
移送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
被移送人 曹育維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
0年7月20日高市警港分偵字第11071765100號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曹育維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參仟
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曹育維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
(一)時間:民國110年7月18日21時45分許。
(二)地點:高雄市小港區桂林公園內。
(三)行為:將非煙毒或麻醉藥品之強力膠置入塑膠袋後吸食強
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證人 成建忠 於警詢時之證述。
(三)吸食完之強力膠殘袋照片及現場照片附卷可參。
三、按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處3日以
下拘留或新臺幣18,000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
第1款定有明文。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66條第1款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之非行。
爰審酌被移送人違反之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以及上開非行
所生之危害,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以資懲儆。此外,被
移送人吸食剩餘之強力膠殘渣及塑膠袋未扣案,亦無證據證
明現仍存在,自無從宣告沒入,附此敘明。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66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書記官史華齡